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B男(代號:0000-000000,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D女(代號:0000-000000A,姓名、住址詳卷)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