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李秋菊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被告 吳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