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親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即為否認子女之訴,於訴訟法所規定應具備當事人適格之權利保護要件,如此項要件於訴訟上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為補正,即應以其訴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亦即依該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其訴之理由及事實均詳如附件所示,詎未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而僅以該原告之前夫即甲○○為被告,顯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權利保護要件,從而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即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