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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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賴立娟
曾靜琳 被告 徐承謙
王孝瑜 楊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