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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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杜英哲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
張憲瑋 律師 熊誦梅 律師被告 杜英宗
杜宥慶 法定代理人杜英宗
蔡雯如 被告 杜英祿
杜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68,83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