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4號上訴人 鄒歷安 以上上訴人與追加被告 吳國男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