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97號聲請人甲○○
18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7月8日起至136年7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16日邀同張英
賢、 張秉鈞 、 張秉軒 、 曾振忠 向臺灣土地銀行借用5,000,000元,惟第三人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借款,尚欠本金4,706,871元及利息、違約金與程序費用,經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確定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無實益後換發本院南院慶93執實字第6132號債權憑證。嗣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兆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並公告於台灣新生報;兆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另於97年10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通知債務人。又第三人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10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7件、本票影本1件、授權書1件、授信約定書1件、本院債權憑證1件(南院慶93執實字第6132號)、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件、96年6月12日台灣新生報登報資料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5件等為證。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6,000,000元,不及於相對人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併此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645-4│建│16.00│全部│├──┼───┼────┼────┼───┼─┼────┼────┤│002│臺南縣○○○鄉○○○○段│645-6│建│6.00│全部│├──┼───┼────┼────┼───┼─┼────┼────┤│003│臺南縣○○○鄉○○○○段│653│建│3,179.00│3分之1│├──┼───┼────┼────┼───┼─┼────┼────┤│004│臺南縣○○○鄉○○○○段│653-1│建│13.00│3分之1│├──┼───┼────┼────┼───┼─┼────┼────┤│005│臺南縣○○○鄉○○○○段│653-6│建│21.00│3分之1│├──┼───┼────┼────┼───┼─┼────┼────┤│006│臺南縣○○○鄉○○○○段│653-7│建│4.00│3分之1│├──┼───┼────┼────┼───┼─┼────┼────┤│007│臺南縣○○○鄉○○○○段│654│建│68.00│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