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60號聲請人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聲請狀附表發票人欄之記載與止付通知書不符,爰命聲請人補正,經本院民國98年5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