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500,000元②7,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6年1月26日②95年7月28日起至①136年1月26日②135年7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②95年8月4日③④96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300,000元②400,000元③5,100,000元④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8月4日②102年8月4日③116年2月1日④103年2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9月4日②97年11月9日③97年10月1日④97年11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300,000元②288,531元③5,100,000元④393,4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借據4件、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里鎮○○○段│594│建│114.54│全部│├──┼───┼────┼───┼───┼─┼────┼──┤│002│台南縣○○里鎮○○○段│594-6│建│93.2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33│台南縣佳里鎮│台南縣佳│3層樓房│53│49│52││15│平│鋼筋│7.│18│平│全│││5│建南里復興路│里鎮建南│鋼筋混凝│.5│.0│.8││5.│方│混凝│88│.8│方│││││109號│段594地│土造│7│1│3││41│公│土造││9│公││││││號│││││││尺││││尺│部│├──┼─┼──────┼────┼────┼─┼─┼─┼─┼─┼─┼──┼─┼─┼─┼─┤│002│33│台南縣佳里鎮│台南縣佳│3層樓房│51│48│49│1.│15│平│鋼筋│7.│18│平│全│││9│建南里復興路│里鎮建南│鋼筋混凝│.2│.0│.8│11│0.│方│混凝│48│.3│方│││││101號│段594-6│土造│7│9│5││32│公│土造││0│公││││││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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