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楊霈筠 即 張家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張家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月4日起至135年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家銘於95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
元②1,2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5年1月6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1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21,0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張家銘已於97年3月17日死亡,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民事裁定選任楊霈筠即 楊千慧 為張家銘之遺產管理人,並於97年10月28日確定。聲請人為此以楊霈筠即楊千慧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1件、本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及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81│建│80.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39│41│80│平│全部│││6│安中路1段189│南區安西│加強磚造│.0│.2│.3│方│││││巷41弄2號│段981地││9│7│6│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