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謝雅香
謝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秉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謝雅香美金3萬元,連帶給付原告謝雅茹美金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87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91萬2,20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美金3萬元)×31.87=191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張詠惠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