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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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莊重韋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被告 楊永祿
楊永禎
楊永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楊鈞任 律師 黃子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728 號裁定(113.03.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店司補 字第 1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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