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周咸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