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葉宸希
劉岩坤 被告 林惟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