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被上訴人中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大益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吳瑞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