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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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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