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99號

原告 楊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濰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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