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貴香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貴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貴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
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褚貴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9年4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229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