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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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宏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張珮琦┌──────────────────────────────────────────────┐│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100年8月22日│63,407元│AEB0000000││││司戴宏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