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勇志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附表︰受刑人劉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剝奪他人│有期徒刑│98年8月1日│臺灣桃園│99.11.26│刑法第302條│││行動自由│3月,如││地方法院││第1項│││罪│易科罰金│├────┼─────┤││││,以新臺││99年度審│99.12.30│││││幣1,000││訴字第││││││元折算1││1819號││││││日(已執││││││││畢)│││││├──┼────┼────┼───────┼────┼─────┼──────┤│2│剝奪他人│有期徒刑│99年1月4日│臺灣高等│100.11.9│刑法第302條│││行動自由│3月,如││法院││第1項│││罪│易科罰金│├────┼─────┤││││,以新臺││100年度│100.12.2│││││幣1,000││上訴字第││││││元折算1││2322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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