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兆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兆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秦兆宏因犯偽造文書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3日至98年3月25日│98年3月13日至99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8年度│臺北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42號│偵字第334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99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判決日期│99年9月9日│99年12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64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643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9日│100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執字│臺北地檢署100年度│││第841號(100執更198號)│執字第2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