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武雄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0
號送達代收人 王于瑄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昊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
0號上列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5,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