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珍品生活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873號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001442,260元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6.81%自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20,496元自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6.9%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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