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然香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柒佰元│GD0一三八四九│││││屏東分行│││三││├─┼─────────┼─────────┼───────────┼────────┼────────┼──┤│2│邱然香│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肆萬零伍佰元│GD0一三八四九│││││屏東分行│││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