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簡 李秀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崔瀚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9月2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萬零45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