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華 即 吳炳樽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