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住臺南縣選任辯護人賴鴻銘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結果」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