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77號聲請人 余驊軒 相對人 蘇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蘇家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余驊軒(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蘇家玉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罹患漸凍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之鑑定醫師 沈信衡 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1年10月21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躺在病床上,插有鼻胃管,有氣切造口,對本院詢問其出生年月日、子女人數、「100-25」等於幾等問題,均能於紙上正確書寫回答,並於紙上書寫「可以」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
林口長庚醫院111年11月1日長庚院林字第1111051098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楚、情緒冷靜、態度配合,雖完全無法言語,但可藉由書寫溝通,亦有手勢和眼神示意,整體會談過程反應稍慢,需較多時間思考。相對人可正確書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個人基本資訊,可正確計算100-7序列,但速度很慢。相對人受疾病影響,日常生活需他人完全協助,有鼻胃管、氣切管,需包尿布。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神經退化疾病」、「認知功能障礙」,目前相對人雖保有基本認知,但受疾病影響,其表達能力、意識狀態時有起伏變化,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且有持續惡化之可能等語。
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1年11月25日 桃林 字第111824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女兒,相對人目前於林口長庚醫院亞急性呼吸照護中心住院中,主要由醫護人員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及進行醫療事項,相對人生病後之醫療決定、照顧規劃、身心障礙鑑定、證件保管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申請等事務,均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過往相關開銷均由聲請人支應,惟自111年8月26日住院後,所有醫療相關開銷與耗材等費用均由聲請人使用相對人的勞保退休金與中低收老人生活補助支付之。查聲請人具擔任輔助人意願,並經相對人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經核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至親,且未見有何不適合擔任輔助人之消極事由,足信聲請人當會保護相對人之權益,並有能力擔負輔助人之職務,是若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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