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以上上訴人與戊○○、甲○○、乙○○、丙○○因99年重訴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8,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