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科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張欽國 上列被告張欽國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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