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59號原告 李世宸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被告 陳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所簽訂之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向被告請求修復費用、減少價金及不當得利。惟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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