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桂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3,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