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詩皓律師
林上鈞律師 蘇千晃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97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以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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