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以代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