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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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何羿瑩 被告 郭忠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簡方毅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簡附民 字第 26 號裁定(108.07.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2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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