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據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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