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13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被告 黃道生
簡羽蕎 (原名: 簡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以108年12月26日花市警刑字第1080037862號函檢送豐川派出所訪查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81-84頁),於同年12月27日到院,因分文、傳遞流程需時,承審法官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接獲函文,始知被告佯為租賃其戶籍址所在之房屋居住,將戶籍遷入該址後,即不知去向,實際上並未居住於該址,亦未繳納租金予房屋所有人等情。是本院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縱於同年12月5日即已寄存於被告戶籍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63頁),惟因該戶籍址非被告之住所,其寄存送達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為確保程序之適法性,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一O九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本院民事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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