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告 周肇原 被告 張福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具狀減縮聲明,經本院再於101年5月2日通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已於101年5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於101年5月8日合法寄存當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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