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乙○○被告光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3,263.04元(計算式:
①596.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792元=8,228,583.04元;②19.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274,680元;①+②=8,503,26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2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5日內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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