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尚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