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RILESTAR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RILESTARI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SRILESTARI係一外國人,核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SRILESTARI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期限為民國99年9月28日,,顯已逾居留期限,似已不在本國國內,經本院於99年12月
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未陳報本件債務人仍在國內之文件,是債務人既已不在國內,可認本件之送達係對外國為之者,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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