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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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王秋河 相對人 楊清雄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6月24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年3月2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分區│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茄萣│白雲│561-1│(空白)│68.37│全部│├─┴──┴──┴──┴─────┴────┴────┴─────────┤│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合計│用途及面積││├─┼──┼──────┼──────┼──────┼─────┼────┤│1│244│白雲段561-1│鋼筋混凝土造│1層:42.12│陽台:8.28│全部││││地號│4層樓房│2層:42.12│││││├──────┤│3層:42.12││││││文化路79巷12││4層:19.08││││││弄18號││合計:145.4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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