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洪呈科 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鐘亮 人債務人 簡筱嵐 債務人 郭梓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捌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利息│違約金││││││(新台幣)├─────────┬─────┼─────────┬───────┤││期間(民國)│利率│期間(民國)│利率│││││││├──────┼─────────┼─────┼─────────┼───────┤│31,841,331元│自106年01月09日起│2.05%│自106年02月10日起│按左列利率10%│││至清償日止││至106年08月09日止│││││├─────────┼───────┤││││自106年08月10日起│按左列利率20%│││││至清償日止││├──────┼─────────┼─────┼─────────┼───────┤│18,539,908元│自106年01月09日起│2.05%│自106年02月10日起│按左列利率10%│││至清償日止││至106年08月09日止│││││├─────────┼───────┤││││自106年08月10日起│按左列利率20%│││││至清償日止││├──────┼─────────┼─────┼─────────┼───────┤│4,620,000元│自105年12月20日起│2.58%│自106年01月21日起│按左列利率10%│││至清償日止││至106年07月20日止│││││├─────────┼───────┤││││自106年07月21日起│按左列利率20%│││││至清償日止││├──────┼─────────┼─────┼─────────┼───────┤│10,780,000元│自105年12月20日起│2.58%│自106年01月21日起│按左列利率10%│││至清償日止││至106年07月20日止│││││├─────────┼───────┤││││自106年07月21日起│按左列利率20%│││││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