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2,42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544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48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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