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顏永斌 債務人 蘇世明
黃碧雲
一、債務人黃碧雲、蘇世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世明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碧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43,95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2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月22日前計為0.9%,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民國111年6月22日後計為
1.27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275%。
(三)詎債務人蘇世明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43,95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黃碧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62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14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0.115%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14日止年息0.1275%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01日止年息0.2275%001新臺幣143952元黃碧雲、蘇世明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5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