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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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147號
原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被   告 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雅
訴訟代理人  詹日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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