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晶瀅 即 馬景星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附表:
┌───────────────────────────┐│一、聲請人本人及配偶目前職業(公司名稱、擔任職務)?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近六個月薪資單)。│├───────────────────────────┤│二、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期係││至105年3月19日,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三、請說明目前共同居住之人共有幾人?家庭生活費用(包含││租金、水電瓦斯費用等)如何分擔?│├───────────────────────────┤│四、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五、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分擔額。││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六、依聲請人所列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並無餘額,請說││明更生方案之草案為何?如何履行?│├───────────────────────────┤│七、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八、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