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孟宜 被告 楊慧君
陳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6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