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昌 上列上訴人陳文昌與被上訴人 陳杭菊 、阡毅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潘梨香 、 吳瑞宏 、 朱鴻源 、 陳灝 、 賴家揚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
104號返還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