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告 陳怡樺 原告 陳賴美珠 原告 陳冠 紘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煒騰 間請求.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但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民國101年度易字第76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鄭煒騰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應繳納訴訟費用。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陳怡樺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8,220元。
㈡原告陳賴美珠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903元。
㈢原告 陳冠紘 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世亨